機電工程署訓練組督察被指為轉工的技術員下屬撰寫工作表現報告後,向對方索1,000元,最終獲500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案件昨審訊。事主指督察向他索取「分手費」,又叫他把錢放在商場男廁廁格當眼處,前後腳交收;督察則否認指控,反指事主借錢不還。
記者:勞東來
事主羅劍明於2013年加入機電署任見習一級技術員,翌年底申請理工大學文職,需上司評核工作表現,被告潘偉雄於12月為羅評核,指羅誠實有禮,羅同月獲聘。
羅昨供稱,去年1月7日下午在機電署總部,潘拿出一份評價差劣的評核表問他「有冇做漏嘢」,並指他為人純真值得保持,但「呢個社會有黑有白,律師都有幫衰人打官司」,籲他醒目一點,又稱「照顧咗你咁耐」,向他索取1,000元「分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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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羅劍明於2013年加入機電署任見習一級技術員,翌年底申請理工大學文職,需上司評核工作表現,被告潘偉雄於12月為羅評核,指羅誠實有禮,羅同月獲聘。
羅昨供稱,去年1月7日下午在機電署總部,潘拿出一份評價差劣的評核表問他「有冇做漏嘢」,並指他為人純真值得保持,但「呢個社會有黑有白,律師都有幫衰人打官司」,籲他醒目一點,又稱「照顧咗你咁耐」,向他索取1,000元「分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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