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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迪拉:总警长,请找出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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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教争议一直不断,联邦法院如今在英迪拉争子案中一致裁决,孩子改教须获双亲联合同意,不得单方替孩子改教。
换言之,英迪拉前夫9年前单方面把他们的3名孩子改信伊斯兰之举无效。
联邦法院也判定,民事法庭(civil court)有权审理新教徒注册局(Registrar of Muallafs)的案件,包括伊斯兰改教争议。
这与联邦法院在2007年的苏巴斯尼案(R Subashini case)案的判决迥异。当时,前联邦法院法官聂哈欣(Nik Hashim Nik Abdul Rahman)裁定,父亲可单方面替孩子改教。
2009年,英迪拉丈夫立都安(Mohd Ridzuan Abdullah,原名柏玛纳登)与英迪拉办理离婚手续之时,改奉伊斯兰,擅自替3个孩子改信,之后更抱走幼女柏珊娜(Prasana Diksa)。
英迪拉入禀民事法庭,争取3名孩子的抚养权,而尽管高庭已发出庭令,但柏玛纳登抗命,拒把幼女交出。高庭向警方发出拘押令和取回令,谕令全国总警长逮捕帕玛纳登,并将幼女归还母亲。
不过,总警长基于怡保伊斯兰法庭之前已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帕玛纳登,所以阐明警方保持中立,不执行高庭二庭令,只会监视孩子状况。而高庭因此另发执行令(mandamus order),要求警方执行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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