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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史上首位首相罪名成立 SRC案7罪监12年罚2.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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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相纳吉SRC案件7项罪名成立后,必须坐牢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高庭法官纳兹兰宣判,纳吉犯下1项滥权、3项刑事失信和3项洗钱罪。

法官不相信纳吉被刘特佐欺骗,也不相信“沙地王室捐款”的说法。

法官也认为,纳吉有意隐瞒其3个银行账户受到4200万令吉,而且内阁是“仓促”批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拨出一笔20亿令吉的贷款给SRC国际公司,而且纳吉曾阻止时任第二财长阿末胡斯尼到瑞士取回SRC国际公司的款项。

法官纳兹兰说,就滥权控罪而言,辨方无法提出合理怀疑来反驳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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